自願離境
David Hsin
新聞繼續發酵!
這個新聞果然不是蓋的!保證加拿大的邊境服務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CBSA)做夢也想不到:每年總會有兩三萬人次的「依法」拒絕入境的情況,竟然會遇上需要對方總統與外交部長出面關切的「大場面」?
不但如此,新聞繼續發酵,各式各樣的意見與經驗分享都浮出檯面了!請見以下聯結:
不尊重人權 過海關像上戰場 (3/30/2010)
http://van.worldjournal.com/view/full_van/6883542/article-不尊重人權-過海關像上戰場?instance=bc_bull_left1
海關「一就是一」 有什麼不對?(3/29/2010)
http://van.worldjournal.com/view/full_van/6874632/article-海關「一就是一」-有什麼不對??instance=hotvan
入境要問俗 否則就別來 (3/29/2010)
http://van.worldjournal.com/view/full_van/6874642/article-入境要問俗-否則就別來?instance=hotvan
看不下去的一群加籍台灣人 (3/28/2010)
http://van.worldjournal.com/view/full_van/6869580/article-看不下去的一群加籍台灣人?instance=bcnews2
公正的國家 保護守法的人 (3/27/2010)
http://van.worldjournal.com/view/full_van/6863300/article-公正的國家-保護守法的人?instance=bcnews2
加國華裔文化、邏輯 大不同 (3/26/2010)
http://van.worldjournal.com/view/full_van/6849974/article-加國華裔文化、邏輯-大不同?instance=bcnews2
不爽怎麼辦?
的確,每一個人都喜歡被他人尊重,而不喜歡那種被輕視,甚至是侮辱的感覺,這應該是我們對此新聞持任何不同意見的人,都可以同意的看法吧?
以人力資源管理的角度來看,加拿大的邊境服務署的人員,跟各國公務員一樣,不可能都是百裡挑一的「最適」人才,服務心態與形諸於外的態度也不會讓人完全滿意。面對此一現實,我們可以跟「表姊」說的一樣:我們不敢來,我們甚至不要來,我們乾脆「不屑來加拿大」算了!
自願離境同意書!
你們曾經簽過李女士所簽的「自願離境同意書」嗎?可能很少人會有類似的經驗吧;我在近30年前,就在尼加拉大瀑布(Niagara Falls)那邊的加拿大邊境,跟李女士一樣,不得不簽下一張「自願離境同意書」,灰頭土臉地「自願離境」回到美國!(因為我當時是從美國過去的)
當年我是被公司派往美國鋼鐵公司的兩個鋼廠受訓,第二站我到了匹茲堡,計劃利用週末跑一趟尼加拉大瀑布;美鋼的工程師表示我必須到對面的加拿大觀賞,才可見尼加拉大瀑布壯麗的全貌,然我並沒有加拿大的簽證,結果那老美跟我保證無須簽證就可進入,因為加拿大想要賺觀光客的錢!
因此,我信以為真,在週五晚上就搭了灰狗巴士前往紐約州的水牛城。在1981年7月的一個早晨,我終於抵達那如雷貫耳的Niagara Falls,我也依那言之鑿鑿的老美的吩咐,從聯結美加兩國的彩虹大橋(Rainbow Bridge)隨著眾多金髮碧眼的觀光客前進加拿大。
在橋的那一頭,加拿大的一名官員把我叫住,要看我的護照;大事不妙,他竟然問我:簽證在那裡?他聽完我的解釋(我的老美同事告訴我「不須要簽證」)之後,勃然大怒!這下子我知道了一件重要的事實:老美說的話也不見得正確!但是,這個覺悟稍微慢了些,我需要先對付這個加拿大官員。
Rainbow Bridge
http://en.wikipedia.org/wiki/Rainbow_Bridge_(Niagara_Falls)
後來,我跟李女士一樣,簽下一張「自願離境同意書」,從那兒來,就回那兒去!不同的是:李女士搭乘飛機,我則仍用兩條腿,沿著象徵美加友誼的彩虹橋自動離境。
不過雖然感到挫折與難堪,但我選擇不生氣。我不生那老美同事的氣,也不生那加拿大官員的氣,我反而感謝上帝:感謝祂給我這個機會踏上彩虹橋,可以從橋上看到一些難忘的美景,收穫不算小!
把握上帝賜給我難得的機會,在那個夏日,從橋的那頭回來以後,我暢遊了尼加拉大瀑布,在上帝創造的壯觀美景中,度過了一個美好的週末。
十年之後,我與時任「台東基督教醫院副院長」的林淳明弟兄聯袂前往美國明尼蘇達州立大學進修醫院管理,課程結束後一起前往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拜訪林兄的表哥。後來表哥帶我們去了一趟尼加拉大瀑布,我又有一領悟:十年之前那老美說的也不是完全不正確,真的是在加拿大這邊觀賞,才更可體會尼加拉大瀑布的壯麗!
自重自立自強
有人表示應該「據理力爭」,也有人表示應該「入境問俗」,結果我們幾乎要吵翻了天,加拿大邊境服務署的人卻依然老神在在,繼續喝他的咖啡,吃他的甜甜圈,絲毫不受影響。
怎麼辦?我們要堅持到底,吵到不共戴天,氣到胃潰瘍?還是我們要參考參考他人的想法,也想一想自己可以做些甚麼來面對挑戰,來趨吉避凶?
我們祖先早已留下許多寶貴的生命經驗,可以帶給我們幫助;例如這一段話:「人必自重,而後方為人之所不能輕;人必自立,而後方為人之所不能移;人必自強,而後方為人之所不能弱!」
下面是我們台灣外交部領事局的網站資訊,或許可以給我們如何「自重、自立、自強」的參考吧?
一般國人短期入境加國(國際機場)應注意事項:
1. 入境前,應先填妥入境單(http://www.cbsa.gc.ca/E/pbg/cf/e311/README.html),同一家庭填寫一張即可,十六歲以上者須簽名確認,並請審慎勾選「入境目的」 。
2. 請勿攜帶違禁品並遵守相關規定(請參閱:一般物品或(及)輸入許可http://www.inspection.gc.ca / http://www.cittes.ec.gc.ca / http://www.cbsa-asfc.gc.ca/contact/menu-e.html)。
3. 接受加國國際機場第一線海關官員詢問(請先準備好您的護照、加國簽證,依序排隊,接受詢問):倘您持公務或外交護照,請走公務(外交)通道,並簡要告知入境之目的為公務(Official visit)及預定停留之地點及回程日期;倘您持普通護照入境,目的是觀光,請走一般入境旅客通道,並注意:
o 聽不懂英文時,可以要求中文翻譯;
o 攜有年齡在16歲以下之孫(侄)或他人之子女時,應出示該童之身分文件及其父母委託(同意)書。
o 簡短說明您在加國停留期間的經費來源(食宿交通)、停留地點及回程日期。
o 您在加國有朋友提供經費來源及出遊計畫,應提供連絡資訊,以供查核。
o 您是單身的適婚女子,說明的內容應避免引起加方認為您可能入境加國尋找結婚對象而取得身份…等可能。
4. 接受加國國際機場第二線移民官員之詢問(選項):如果您的入境之目的是,申請長期居留、就學、工作、或想在加國停留期六個月以上,或第一線海關官員認為有必要進一步確定時,您都必須接受第二線移民局官員之複審。答詢時,宜注意:
o 你必須是護照真正持有人。
o 你有合法的入境簽證。
o 如果您是短期觀光客:加國移民官可從您的經濟來源、入境目的、停留期限、旅行計畫、離境日期、在台灣及加國的朋友、您在台灣的職業…等綜合判斷,確認您沒有長期居留加拿大或設法取得身分,逾期不歸;您健康狀況也不會給加國社會安全資源造成長期之負擔。
o 如果您是申請長期居留身分、來加國工作及求學者:加國移民官將從您所持之證件(移民、工作、求學)及答詢所獲之相關訊息,確認您所持簽證種類與入境之目的相符,不會損害加拿大國家利益及不違反相關法令。
o 答詢時,應態度從容,內容簡短、合理。必要時可配合要求,提供證明文件;應避免眼神飄忽或顯出急切或緊張之情緒。如果聽不懂英文時,您可以表示Chinese, No English,並要求中文翻譯;倘會錯意或擬修正答覆內容時,應表示Sorry,I don’t understand your question。
5. 如果遭加國拒絕入境時,您應該知道的權利與義務:
1. 依據國際慣例,您應尊重加國簽證及入境許可之主權行為;不可強行要求入境。
2. 加國移民局會由移民官員或透過翻譯,向您說明渠遭拒絕入境之理由,並詢問您是否自願離境。
3. 如果您同意自願離境,該局會提供「自願離境書」(Allowed to Leave Canada),請您簽字,您就可以等候最近之班機返國;不會留下記錄,事後仍可持有效簽證,重新入境。
4. 如果您不願離境,或者您同意離境但必須在機場移民局之拘留室過夜候機時,移民官會都問您要不要聯繫我國之駐外使領館(Right of Consul)。此時,您應該立即同意並簽字,始能與本處連絡,以便儘速與您的家人連絡。
5. 如果您不願離境,將在四十八小時內出席移民局聽證會:倘法官仍維持該局拒絕入境之裁決並從輕簽發「離境命令」(Departure Order)後,您必須在三十天內離境,事後才可重新入境,如果您不在三十天內離境,該命令將自動轉變為「遞解命令」(Deportation Order),除非獲得簽證官之書面許可,將終身不得入境加國。但,倘若法官仍維持該局拒絕入境之裁決並簽發(或該局逕行簽發)一年(或兩年)之「限制命令」(Exclusion Order)時,您將在一年(或兩年)內,除非獲得加國簽證官之書面許可,否則不得入境加國;再入境時,並應備妥上述書面許可,以供加國海關或移民官員查核之用。未遵守者,將遭以「遞解命令」(Deportation Order)驅逐出境,除非再獲得簽證官之書面許可,將終身不得入境加國。
( 上述資料出自:http://www.boca.gov.tw/fp?xItem=534&ctNode=32&mp=1 )
























































































































































































































既聽且聞